《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一些叉车生产商、叉车代理商、叉车租赁商和服务商,以及广大的叉车用户,都能积极响应,严格按照新《规程》认真整改,落实执行,一方面对叉车行业的制造、改装、销售和租赁服务起到了把控质量、规范行业的目的。
就在今年8月初,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就为此专门发函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回复大家都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
文件的标题是《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特函〔2017〕1026号)》,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修理、改造许可
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总局正在修订包括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修理许可在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在新的许可规则颁布施行前,机动工业车辆(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修理许可条件,分别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中起重机械(轻小型起重设备)和大型游乐设施修理的B级许可条件,以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函〔2017〕523号)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要求执行。鉴于以上工作各省进度不一,此项工作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以下简称场车规程)第2.1.1条(3)项的要求,场车改造应当由取得相应制造许可的单位实施,其改造许可范围对应到制造许可证中设备的品种、主参数(含叉车防爆等级,下同)。为方便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改革的精神,已经取得场车制造许可的单位,可以从事其制造许可范围内场车的改造、修理,无需再单独取证。
二、关于在用场车的使用登记
2017年6月1日场车规程实施之前,以自然人作为使用单位已经办理场车使用登记的,目前继续有效。使用登记机关应督促使用登记的自然人办理营业执照,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变更使用登记。
三、关于场车使用区域的问题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总局于2014年10月公布了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纳入监管的场车使用区域,限定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
另外,《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此《使用管理规则》是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一、关于使用登记
(1)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2)变更登记。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办理改造变更、移装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单位变更时,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更名两种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时,可以一并办理,简化程序。
二、关于证件和牌照
(1)证件和牌照有效期。《使用管理规则》施行以前,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已经发放的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继续有效。
(2)使用登记证补发。《使用管理规则》施行以前,已经办理使用登记、尚未发放使用登记证的,登记机关应在2018年3月31日前补发新格式的使用登记证。
(3)使用标志和牌照发放。办理特种设备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时,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发生了变化的,登记机关应重新发放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并收回原车牌。
(4)证件和牌照补办。使用登记证、使用标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牌遗失或损毁补办时,补办程序、资料要求由登记机关自行制定。遗失补办时,不得要求申请单位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关于安全管理人员
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必须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使用单位配备的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